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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浦:把社会建设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深圳特区报》李舒瑜 2012-07-11 15: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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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授权立法作为特区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深圳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我们要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特区立法权,将它用足用好。”

“未来几年,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把社会建设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立法将占到立法总数的50%以上。”

在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0周年之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接受记者采访,畅谈特区立法权对深圳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及深圳市今后立法的重点和方向。

授权立法为深圳腾飞插上了翅膀

1992年7月1日,这对深圳是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到今天,深圳市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特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大胆借鉴香港和国际先进经验,立法超过370项。

在刘玉浦看来,取得特区立法权,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特区法规框架,是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经济特区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为深圳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制度规范。“可以说,是为深圳的腾飞插上了翅膀。”

“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这本身就是一项大胆的改革和创新,体现了中央解放思想的精神和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的胆略、决心。从20年的实践看,我们没有辜负中央的期望。”刘玉浦说,在深圳制定的法规中,约有1/3是在国家相关立法之前先行探索的产物,体现了先行先试的原则,很好地解决了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问题。此外,还有1/3法规是根据特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的;另有1/3法规是为加强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需要而制定的。这些法规,深化了深圳特区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也为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特区立法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历届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历届市人大常委会的辛勤努力,他们为特区立法付出了巨大心血。”

刘玉浦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通过立法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深圳立法空间仍然很大

在取得特区立法权之初,深圳立下的许多法规都有填补国内法律空白的作用。现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深圳的立法空间是否越来越小了?面对这样的疑虑,刘玉浦给予正面回答:“立法权是深圳当前最大的优势之一,是特区‘特’下去的重要保证,我们的立法空间仍然很大。”

刘玉浦说,在经济特区成立三十周年庆祝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经济特区不仅应该继续办下去,而且应该办得更好。特区“排头兵、试验田”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特区立法的先行先试使命就远没完成。当前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突破改革瓶颈、改革障碍不能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必须依靠立法创新,再造新优势。在新一轮的竞争中,深圳要继续领先,继续承担起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排头兵的重任,就必须运用好特区立法权,使法治优势成为特区发展的推动器。

“时代对特区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立法机关,我们不敢有一丝松懈。”刘玉浦说,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圳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深圳市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发展模式,勇于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向制度创新要空间、要动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社会立法将占到立法总数的五成以上

采访时,刘玉浦并不回避当前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对经济领域的立法而言,深圳市社会领域立法仍然滞后,在现行有效的法规当中,社会立法仅占四分之一左右。

“今天,深圳经济特区肩负中央赋予的新使命,不仅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这要求我们立法的着力点要有所转变,在继续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将注意力转移到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上来,在‘十二五’期间,社会立法将占到立法总数的50%以上。”刘玉浦说,2012年1月,深圳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作为深圳市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法”,条例为深圳今后开展社会建设领域的一系列具体立法起到引领方向的作用。

刘玉浦告诉记者,在“基本法”的引领之下,深圳市将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制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社区条例、社会救助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等都是立法的重点。

“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如何适应特区发展新的要求,让立法更科学更有质量?刘玉浦说,这需要我们始终坚持立法创新,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实现法规由“大而全”向“小而精”转变。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立法要解决问题,多围绕特定事项,制定单项立法,提高立法效能,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

——实现法规起草渠道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进一步拓宽立法起草渠道,改变“谁管理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格局,逐步建立开放的、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

——实现立法制度设计粗线条向立法制度设计精细化方向转变。大胆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立法经验,紧密结合深圳实际,深化立法调研,扩大民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努力使法规制度设计科学精细,增强法规的实施效果。

——实现注重立法向立法与执法并重转变。立法与执法环环相扣,不可分割。市人大常委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在特区立法逐步完善的情况下,要将法规的实施作为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强对法规实施的评估、开展执法监督等,从而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

“在深圳发展的关键时期接过立法‘接力棒’,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备感责任重大,我们一定不辜负全国人大、市委和全市人民的期望,为深圳市争当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法治城市而努力奋斗。”(记者李舒瑜)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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