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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1条措施扶持小微企业 增贷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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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财政支持减税减负等10方面

◆明确三大发展目标

◆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记者从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获悉,继国务院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措施,山东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昨天正式颁布,这也是我省首次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相关政策。

当前,我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国际贸易增速放缓、政府为主导的投资减少等国内外因素影响,同时,不同程度存在着科技水平不高、管理方式粗放等问题,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

对此,我省汇总了多个部门具体措施,形成《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措施共计31条,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减税减负、加大融资支持与服务、加强公共服务等10个方面帮扶小微企业。

省级财政资金扶持主要包括: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到3.97亿元;研究(筹措)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增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等。

涉及税收优惠和税费减免的内容有: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对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将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免征全省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意见》同时明确了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的三大目标:加快实现由粗放发展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转变;推进全民创业兴业,形成小微企业“铺天盖地”发展新局面;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力争到2016年,全省小微企业达到100万家,容纳就业1000万人;其中,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达到1万家,1000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3000家企业实现“一企一技术”;打造100个由大企业引领的,年营业收入过200亿元的高等级产业集群,形成一批为之配套的小微企业群,尽快形成三次产业小微企业协调配套发展的新格局。

为落实好相关政策,《意见》还明确了省政府各部门职责,并将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并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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