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引领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推动建设金融创新先行区:
(一)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模式,探索开展跨国企业集团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二)推动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探索金融创新监管沙盒机制;
(四)推进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计划,探索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试点,建立绿色金融国际标准;
(五)建设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六)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和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和碳排放权、水权、新能源现货交易;
(七)支持股权众筹试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先行先试;
(八)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九)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离岸业务管理总部;
(十)支持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十一)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第三十六条 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推动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建设:
(一)发展高端数字化贸易业态,建立数字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化贸易发展规则,构建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化贸易监管模式;
(二)推进公共数据利用改革试点,推进建立数据资产交易市场;
(三)建设从雄安片区到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数据链路,推动发展数据服务外包业务和各类数字内容加工与运营中心;
(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内容审查、行业自律、守信激励、黑白名单等方式实现监管全覆盖,引导企业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策略等,建立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制度;
(五)其他推动数字商务发展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推进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开展生命科学和新型生物技术研究;
(二)允许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型生物治疗业务;
(三)支持建设基因数据中心;
(四)其他推进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创新发展的措施。
第六章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京津冀协作机制,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产业开放等领域加强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与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等各类开发园区深度合作,加快建设京津冀产业合作新平台,共同打造高端产业链和世界级产业集群。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政务服务合作,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区域通办、标准互认和采信、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探索建立河北、北京、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
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搬迁至自贸试验区后,经审核可以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符合条件的北京、天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自贸试验区后,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第四十一条 各片区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关审批、检验检疫、物流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四十二条 廊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与大兴机场片区(大兴区域)的协同发展。支持大兴机场片区与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
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各片区与大兴机场片区(大兴区域)的对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