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指定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合作平台,密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支持境外投资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自贸试验区应当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逐步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三)探索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担保制度;
(四)探索展会展品监管新模式;
(五)建设国际海运快件监管中心;
(六)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七)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八)其他贸易便利措施。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推进发展下列贸易业态:
(一)建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
(二)建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跨境交易平台;
(三)发展国际能源储配贸易,开展成品油和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保税油品混兑调和;
(四)完善口岸贸易功能,建立特殊商品进出口指定监管场地;
(五)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六)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七)其他贸易新业态。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
(一)培育发展航运企业,支持设立航运保险机构;
(二)争取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推进设立A类低空飞行服务站;
(三)支持设立多式联运中心;
(四)其他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的措施。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产业开放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一)支持设立直销银行、征信机构等;
(二)支持试点设立外资专业保险机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注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
(四)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业务试点;
(五)其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一)放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三)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
(四)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五)其他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一)支持区内银行按照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二)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三)支持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四)其他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工作,保障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第二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开放发展。各片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重点在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贸易、大宗商品贸易、临空产业、临港经济、国际物流等领域构建开放合作载体,推进产业开放,开展先行先试。
第三十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建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和公共技术平台。
第三十一条 支持建设石家庄进口药品口岸,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开辟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进口绿色通道,适度放宽有关化学制剂的管理,建设生物医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优化二类医疗器械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医疗器械跨区域生产试点。
第三十三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试点数控机床、石油钻采产品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再制造。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放宽装备制造产业售后维修进出口、入境维修复出口管理,健全装备制造出口产品退换货制度,允许进口入境期限较短的二手研发用关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