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全面推进以法治区的实施意见

来源:宁夏日报
2014-11-24 08:47:54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制度,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建立行政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依法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8.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开门决策,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权、监督权。凡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凡涉及公共利益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注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他们平等、充分的参与质证和辩论。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培养建立公职律师队伍。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或经审查不合法、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和规范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利、资源环境、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银川市开展设立行政审批局试点。

  强化市县政府行政执法职责,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县执行;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委托。

  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不得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0.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积极推行治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事件回访等柔性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法制监督机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11.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人大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加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民主监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债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实行依法追责。严格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度及行政机关败诉行为问责制度,并纳入机关效能考核。

  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管理使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制定政务公开监督条例。

  建立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2.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各级司法机关向同级党委、纪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每年报告一次。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干预者和执行者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将所在地行政机关涉诉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执行生效裁判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一次。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司法人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取消与司法工作无关的各种考核、评比活动,使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1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安排部署,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动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对疑难复杂敏感的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

  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管领域重大违法事件同步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工作机构,探索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执法队伍保障。

  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强化审委会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限缩讨论案件范围。完善检察机关办案机制,推动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职权。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工作责任制,“谁办案,谁签字,谁负责”。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对职务犯罪及造成的冤假错案采取“一案双查”、“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4.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案例指导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

  全面推行司法活动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行司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做到动态监控、长期保存。建立司法机关统一使用的政法网信息平台,公安机关报捕、移送案件,检察机关提请公诉案件,人民法院接受审批案件全部实行网上移送,实现刑事办案网络化、流程化,强化司法活动的联动、监控、制约力度。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实行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网上协同办案,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15.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陪审案件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巡回督导合议庭制度。

  强化执行联动机制,构建全区法院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指挥平台,建立法院与金融、土地、工商、房产、税务、公安等部门“点对点”信息共享查控执行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建立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加快法院“一站式、多功能”标准化服务和检察院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窗口建设,推行繁简分流,切实发挥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作用。完善诉讼费减免缓办法。

  1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涉及司法公正等专项工作报告,对涉及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依法以组织名义提出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加强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事项和不公开事项实行“双清单”制度,对于依法不公开的事项要逐项严格审批,对公开不及时、不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问责。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完善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建立监督事项定期回复、反馈和整改情况通报制度,保证监督效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严厉查处司法人员泄露或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人员廉洁和执法档案制度,将其纳入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中。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在审议时要同时提交执法办案的情况说明。自治区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过错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惩戒意见。严肃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对司法腐败案件和枉法裁判案件实行下查一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