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全面推进以法治区的实施意见

来源:宁夏日报
2014-11-24 08:47:54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宁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不断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牢把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保法治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2.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在加强地方立法、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同时,在依法治区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还不强,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够,还存在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观念不强、能力不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滞后,基层法治人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我区各项事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着力提高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必须紧紧围绕这个总目标,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推进。通过长期不懈努力,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完备并有效实施,执法司法公信力有较大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更加巩固,宗教关系更加和谐,不断开创依法治区新局面。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4.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草案、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必须由同级地方党委讨论审定。

  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衔接机制,更多吸收代表参与调研、审议等立法活动,探索建立代表分专业、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案的数量,确保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充分行使。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落实设区的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5.改进立法方式。加强立项论证,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加强立法调研,综合运用蹲点调研、体验调研、跟踪典型案例、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和群众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拓宽起草渠道,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地方性法规起草方式,逐步提高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比重。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或争议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通过立法建议、立法听证、立法辩论、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提高运用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地方立法的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围绕建设开放宁夏,利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政策优势,争取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先行先试授权,加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两优”环境、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和金融创新、推进中阿务实合作、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富裕宁夏,加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扶贫开发、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要素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品牌战略、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和谐宁夏,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救助、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调处、国防动员、互联网监管、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领域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美丽宁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节水型社会建设、生态补偿等领域的地方立法。

  坚持地方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问题,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及时制定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用三年时间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有违公平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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