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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签合同“过户”动漫城 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

2016-02-16 15: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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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与梅某签订合同,将梅某经营的一家动漫城转让给祁某。拿到转让合同的祁某,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地赚大钱,没想到在报纸上得知动漫城违规违法经营被取缔,感觉哑巴吃黄连地祁某将梅某告上法院。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祁、梅签订的动漫城转让协议,要求梅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祁某动漫城转让款765000元,并驳回祁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4年4月2日,祁、梅两人签订了一动漫城转让协议。双方约定:2014年4月5日梅某将自己正在经营的一动漫城转让给祁某经营;转让金额915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765000元,余款150000元待梅某将手续过户于祁某名下后全部付清。签订协议当日祁某将765000元支付了梅某,同时给房东缴纳了32000元房租。祁某获得合同后,兴高采烈的准备营业挣大钱。然而,因动漫城的经营手续无法过户,导致祁某一直无法光明正大正常经营。

2014年8月16日祁某在阿克苏日报上得知该动漫城因违规违法经营已被取缔。因此,祁某将梅某告上法院,向法院请求解除该动漫城转让合同要求梅某退还已缴纳的转让款765000元及利息28917元支付房租费32000元,并承担一切损失费及保全费用。

但梅某却认为祁某的要求过分,自认为很冤枉,明明动漫城已经转让给祁某,而且转让时经营手续齐全,动漫城被取缔,本人无过错,故不同意退还转让款76500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祁、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动漫城转让协议,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祁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被告765000元,被告亦立有收据,故该协议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协议约定过户手续由梅某负责办理,而梅某还未将该动漫城经营手续过户于祁某名下时,该动漫城却被阿克苏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予以取缔。致使祁、梅之间签订的动漫城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因为祁、梅签订的动漫城转让协议最终无法实现并非出自梅某本意。所以祁某要求解除动漫城转让协议并要求梅某退还给祁某已缴纳的转让款765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而祁某在动漫城转让协议签订至被取缔期间实际管理着该动漫城。因此祁某要求梅某支付利息、房租费、物业管理费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解除祁、梅签订的动漫城转让协议,要求梅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祁某动漫城转让款765000元,并驳回祁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编辑: 吕冰标签: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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