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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档案“失而复得” 原单位亦“难辞其咎”

2016-01-14 17: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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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多年,档案放在原放一直未管。现在年事已高,想买养老保险,原单位却说档案找不到了。没有档案,买不了保险。申请仲裁,也未被受理……可能“老无所依”的李叔无奈地向广东梅州蕉岭法院提起诉讼。

1989年,李叔由蕉岭县五交化公司调入当地某局后即办理保职停薪合同,为期三年。合同规定每月应上交管理费20元,李叔交了16个月的管理费后就一直未再缴交,也没有续订合同,并表示不再回单位上班,任由组织处理。某局按照规定决定对李叔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十多年来,由于一直未用到人事档案,李叔也未在意。今年,年事已高的李叔想购买职工养老保险,需要用到职工个人档案,这才想到人事档案还存留在某局。李叔来到该局档案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查找自己的档案,没想到居然找了几次都没找着。

李叔没有档案,社保部门就无法为其计算工龄,也不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年龄后无法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李叔可能因此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困境。今年7月,无奈的李叔来到蕉岭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李叔将原单位起诉至蕉岭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5万元作为其因档案丢失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承担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

诉讼中,某局找到了存放于单位中的李叔的档案。李叔便申请变更诉求为判令某局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及在15天内将档案移交到人才交流中心。

庭审中,被告某局辩称,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李叔的口述情况帮助其寻找,但因李叔个人情况不明,且时间短、档案多,该局才一时没找到,并且当时已向李叔明确还会继续帮助查找。事实上,李叔的档案经全面查找后已找到,并未遗失,故原告要求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的诉求并无事实根据,至于原告提请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也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局有保管李叔档案的职责,事实上在其离职前也一直在保管其档案。当某局对李叔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后,某局负有依法及时转移其档案的义务,但某局一直未依法转移。当李叔多次到某局寻找档案时,由于未能找到档案,致使其以为档案已经遗失,进而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造成不必要损失,对此,某局存在过错。如今,虽已找到档案,但是对李叔因查找档案、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合理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损失,应当由某局进行适当赔偿。

由于李叔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5000元,未提供相关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其居住地距离、维权实际所需时间、次数等,法院依法判决某局赔偿李叔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1000元,并将保管的李叔的档案移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宣判后,李叔和某局对判决均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遗失,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 吕冰标签: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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