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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违规横穿马路致骑车人身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情节轻微获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6-01-08 1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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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有人觉得这种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大不了就是个违法行为。然而有人用血的教训告诉人们,这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一位女子因违规横穿马路,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士发生碰撞,造成该女士死亡。日前,广东东莞二院审理了此案,认定黄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此案发生的偶然性,黄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411月,来自江西一所大学的大四毕业生黄某来到了广东东莞市虎门镇,希望找一份合适的工作。

当月2711时许,黄某步行经过虎门镇人民南路执信公园路段时,因一时贪图方便,她直接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市民游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黄某毫无预兆的折回让她躲避不及,双方发生了碰撞。黄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路人见状遂报警。随后,接到报警电话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将游女士送往医院。黄某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当天,黄某被交警部门传唤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让黄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她穿马路的违规行为,竟夺去了他人的宝贵性命。医院虽努力抢救,但已无力回天,游女士不幸离世。经鉴定,游女士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悉,黄某的家境并不好,是靠助学贷款上的大学。眼看助学贷款就要到期,本想毕业后工作好好挣钱减轻负担。而游女士是两个孩子的妈妈,案发时正在下班路上,家庭条件也不太好。事发后,黄某四处向亲友求助,东拼西凑借了10多万元赔偿给了游女士家人,获得对方谅解,对方请求法院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广东东莞二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黄某横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在游女士驾车临近时无故倒退、折返。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黄某在案发后得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考虑到此案发生的偶然性,黄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行人违规亦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悉,离惨案地点不到十米处就有人行横道,但黄某并没有作此选择。她没想到,因为自己无意折返的举动使两个小孩从此失去了妈妈,而自己不仅要赔偿,还惹来牢狱之灾。

本案主审法官、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廖新星法官称,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行人,只要达到了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以往案例,每年因行人违章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这场悲剧虽属偶然,但与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有关。廖法官呼吁,行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走人行道或者人行天桥,切忌贪图一时方便酿成悲剧。 

编辑: 吕冰标签: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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