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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宫仍不悔改 缓刑期内犯罪被重罚

2016-01-07 1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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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伊春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初某犯抢劫罪,又因此前曾先后5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3)刑事判决书中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初某,1956年生人,伊春区无业居民。1973年因抢劫罪被伊春区军管会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86419刑满释放。1987328,因犯强奸(未遂)罪被伊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1年刑满释放。1994725因伤害罪被伊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611月刑满释放。2009813,因犯盗窃罪被伊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311刑满释放。201392,因盗窃罪被乌马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仍不思悔改,再次从事犯罪活动。201492上午9时许,到翠峦区永新街居民乔某家时,发现南侧屋门没有上锁而且门处半开状态,便进入室内,见室内无人在客厅抽屉内盗窃一红色首饰包内有一对儿童银制手镯,这时被回到家中的乔风芹发现,于是二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将被害人颈部、下颚划伤,随后乔某的邻居将初某堵住抓获。

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的合法财产,在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系累犯,缓刑期内又犯罪,应合并执行缓刑刑罚。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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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吕冰标签: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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