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成事中事后监管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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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湖北省工商局发布回望报告。报告显示,自2014年10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湖北各级工商部门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按照“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取得了较好成效。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条例》颁布以后,湖北省工商局组织力量对试运行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该系统具备企业信息公示和查询功能,实现了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的自主公示,以及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履职信息的及时公示。系统开通以后,逐步得到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认可,访问量和查询量不断攀升,截至今年10月7日,累计访问量已达6079万余人次,查询量4847万余人次。
组织开展年报信息公示
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
今年是实行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公示的第一年,需要同时填报2013、2014两个年度的报告,湖北省工商局将年报公示作为上半年的工作重点强力推进,较好地完成了预定的工作目标。截至6月30日,全省2013年度应年报企业55.22万户,已年报48.21万户,年报率87.32%;2014年度应年报企业67.60万户,已年报57.89万户,年报率85.63%,在中部省份处于领先地位。此外,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为89.5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为97.62%,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开展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
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湖北省工商局积极组织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作为强化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全省先后组织开展4次集中抽查行动,分别是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非法集资风险企业抽查、企业公示出资信息抽查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累计抽查企业35073户、个体工商户85943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1814户。在已经结束的前3次抽查行动中,检查未发现问题、结果为正常的企业有12047户,检查发现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0户,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3745户,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886户,以及在工商部门依法检查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92户,其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企业均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全省正在开展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开展“双随机”抽查试点工作,实行检查对象随机、检查人员随机,不断提高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强化企业信用监管
《条例》实施以来,湖北各级工商部门严格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针对公示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有效地保障了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湖北省工商局通过邮寄住所核查函的方式,将省局本级登记的330户查无下落企业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在上半年开展的公示信息抽查中,全省共有4651户企业因查无下落、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6月30日年报期限截止后,各级工商部门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105280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将149679户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截至9月中旬,除部分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外,仍有98267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经营异常名录之中,有149015户个体工商户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自《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工商部门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2048件,其中公示数量排前三位的市州分别是襄阳市1903件、宜昌市1788件和黄冈市1671件。所有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直接归集到企业名下,社会公众只要查询企业信息便可知道该企业是否受到过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实时了解企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实行联合惩戒,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在逐步建立本辖区内的联动响应机制,目前已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领域,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省工商局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加强与各级法院的信息合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及时公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的冻结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目前全省工商部门已公示相关司法协助信息4970条。二是加强与省国税和地税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目前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20多件。
省工商局还将与相关部门会签《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工商部门对其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实现各部门之间监管信息和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加强部门间合作、实现协同监管。
随着联动响应机制的建立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完善,失信企业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受到限制甚至禁入,使失信企业真正感受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从而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上官晓敏 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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