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方式主要包括:
(一)无偿服务。对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孤老优抚对象及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当地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服务补贴。
(二)低偿服务。对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服务。对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视情确定。
(三)有偿服务。对有经济能力,需要提供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四)社工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和专业人员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其它服务。倡导志愿和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储备服务等。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要公正、公平,使双方权益都得到保障,并按照服务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负责掌握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具体指导监督养老服务工作。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负责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接收社会捐助和组织志愿服务等,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的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营利性的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应制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从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管理、护理等工作人员需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应遵守养老服务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应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应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投诉方式等信息,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便于老年人了解和获取。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协议和服务协议应全部归档,建立详细的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服务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及时更新,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相关人员组成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评估考核小组,采取察看服务记录、询访服务对象、跟踪抽查等形式,定期对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确定是否胜任服务工作,并作为奖励、培训或者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街道(乡镇)应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其可持续发展;配备和培训满足需求的养老服务队伍,凡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享受社保、医保等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王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