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与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高社区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参照国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社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日间集中照料服务和协助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强化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倡导志愿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需求和社会养老发展水平,依托现有资源,兼顾服务半径,逐步建立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优先保障高龄、独居、空巢等生活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适当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努力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四)规范管理,持续发展。完善设施条件、运营保障、服务管理、实体介入和评价监管等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和专业队伍建设,确保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可采取多种运营方式:
(一)与社区综合服务相结合,直接由居(村)委会管理,派社区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二)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善经营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合作,承担运营管理;
(三)发挥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优势,利用现有设施资源提供服务或承包经营管理等。
第二章 建 设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规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新建的建设用地应纳入城乡发展规划。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可依托自身的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宜采用低层建筑,并相对独立。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需求,做到经济实用安全。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文体娱乐、康复保健、学习教育、休息就餐等功能区。各功能区合理划分使用面积,并配置必要的相关设备,其中:
文体娱乐区应配有桌球案、乒乓球案和棋牌等;
康复保健区应配有康复器材、基本医疗设备和老年人常用药品等;
学习教育区应配有图书、电脑和基本的教学用具等;
休息区可配有适量供老年人休息的床位或躺椅;
就餐区应配有炊具、餐桌、餐具等。
在城市社区用房内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在农村社区用房内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面积原则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使用统一标识,其中,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为××县(市、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为××县(市、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王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