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 务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教育、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形式多样、较为专业的服务。
第十二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饮食、卫生清理和代办服务等,以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的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应达到:
饮食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工作应保持清洁卫生。
卫生清理服务: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代办服务:代领、代购的物品无质量问题,处理的文书资料符合老人要求。
第十三条 文体教育服务包括利用各种场地(所)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类的休闲娱乐、学习教育的服务。提供的服务应达到:
文化服务:老年人从中可分享到文化活动的乐趣,并得到精神上的享受;
体育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等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有所改观;
教育服务:维护老年人基本学习权利,满足终生学习的需要。
第十四条 健康护理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医疗护理协助、健康咨询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健康和医疗照护需求。提供的服务应达到:
预防服务:为老年人制定个性自我预防方案,定期指导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
康复保健服务: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器具,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医疗协助服务:遵照医嘱,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完成就医任务;
健康咨询服务:定期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心理卫生方面的知识教育。
第十五条 精神慰藉服务包括通过聊天、谈心、心理疏导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精神方面的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心理、精神慰藉为目的。提供的服务应达到:
心理疏导服务:通过专业的心理干预,使老年人心理状态有所改变;
精神支持服务:通过平时的交流、谈心,使老年人精神状态有所好转。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和救助救济服务,以保障和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提供的服务应达到:
无偿服务:服务是志愿的、免费的,通过服务使老年人精神及生活状况有所变;
救助、救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老人,进行救助救济,通过服务,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供的服务应达到:
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及时,使老年人对咨询的问题有所认知;
权益维护服务:开展矛盾调解和法律维权等活动,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王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