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2018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滨河博苑幼儿园提起上诉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等8人诉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苇匠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张某等8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山西公布2018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2019-05-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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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5月7日电 (乔慧)5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市县镇政府、土地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领域,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处理、履行职责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判决,有裁定,还有调解书,结案方式比较丰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魏佩芬表示,“10个案例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7个,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4个,胜诉的3个;以裁定方式结案的2个;另外还有1个以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法院通过不同的裁判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推进法治山西、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一: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是环保执法的基本要求

——盂县宝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盂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23时46分,盂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宝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宝地公司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脱硫除尘塔内循环水的PH值为1,呈酸性。盂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后保存了证据(现场照片)。6月2日,盂县环保局对宝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该法定代表人承认,因水泵损坏无法进行水循环但未停止生产的事实。6月3日,盂县环保局正式立案,向宝地公司下达了盂环责改字[2018]5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6日,盂县环保局向宝地公司下达盂环罚告字[2018]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举行听证会。7月9日,盂县环保局作出盂环罚字[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宝地公司进行如下处罚:1.罚款12万元;2.立即停产整治。宝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盂县环保局有权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环境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盂县环保局于2018年6月1日23时46分进行检查时,当场确定宝地公司的循环水泵运转不正常,并由宝地公司工作人员当场确认。盂县环保局的陈述及现场照片能相互印证宝地公司防治污染设施运行不正常,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宝地公司的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处罚。盂县环保局对其罚款12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盂县环保局通过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进行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宝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地公司上诉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盂县环保局发现宝地公司生产活动涉嫌违法时,能够依法及时制作现场笔录并多方固定证据,夯实了证据基础,对认定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发挥了关键作用,为之后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基础,该执法取证行为值得肯定。另外,盂县环保局在对宝地公司作出重大不利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了陈述申辩并进行了听证,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案件二: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长治市假日欢乐大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壶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派出工作人员到大世界旅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门票下方、欢乐谷水世界(成人票)下方和水世界检票口的《游客入场须知》右侧下方均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太行欢乐谷所有”的字样。壶关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制作了笔录并由大世界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同时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送达了壶工商经询字[2017]15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7月20日到该局经检大队接受询问。因大世界旅游公司届期未至,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再次送达了询问通知书。8月4日,大世界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接受了询问,称该公司于当年6月20日试营业,7月2日正式营业,试营业期间开始售票(含水世界),认可壶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违法事实,表示已于7月27日进行了整改,并提供了7月11日至7月26日期间的游客数量表,其中成人票收入合计203.6万元、儿童票收入合计51.7万元。壶关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为,大世界旅游公司在所售票据中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太行欢乐谷所有”的字样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11月15日,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向大世界旅游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以2万元罚款。大世界旅游公司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合同违法行为,且已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当被处罚。11月24日,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壶工商经罚字[2017]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大世界旅游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大世界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大世界旅游公司在其出售的太行欢乐谷门票下方、太行欢乐谷水世界(成人票)下方和水世界检票口的《游客入场须知》右侧下方均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太行欢乐谷所有”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壶关县市场监管局结合该公司收入情况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该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大世界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世界旅游公司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山西省旅游消费市场快速发展,各类旅游争议频繁发生,其中因旅游服务合同引发的争议较为常见,此类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对旅游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标准、价格等格式条款有权作出合理的解释,该权利对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旅游服务公司通过各种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的格式条款,以及消费者购买时“默认”的事实,在争议发生后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市场。本案中,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旅游服务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

(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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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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