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2月30日电(记者 吴振东、潘旭)上海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加以规范。
“两办法”明确,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此外,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应遵守合法性合规性等承诺,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对于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教学要求、从业人员资质不达标、违规使用教材等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两办法”还规定,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着眼于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两办法”严禁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尤其是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同时,严禁民办培训机构将自身培训(教学)活动和所开展的竞赛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捆绑,影响竞赛公平;严禁民办培训机构将竞赛或变相竞赛结果以各种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含学校教职工),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等。
针对培训机构监管,“一标准两办法”提出,上海将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各区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工作。同时,将建立民办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级监管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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