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办园点”不得自称幼儿园

作者:武文娟 来源:新华网
2017-11-15 08: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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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文件。《基本要求(试行)》中明确提出,为丰富办园形式,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同时更好地应对“全面二孩”政策所带来的人口高峰,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发展学前教育,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各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常住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适龄儿童的看护困难。

同时提出,各区教育部门应联合乡镇、街道对现有的无证园进行排查,对条件较好的无证园给予支持和帮助,创设条件使其符合社区办园点的要求,并对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加强管理和引导,规范其行为。提升社区办园点管理水平,保证社区办园点的质量和社区办园点幼儿的安全。

文件中要求,各区应依托街道和乡镇,盘活辖区内的闲置资源,设立一批接收3-6岁儿童接受保育和教育的社区办园点,可由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来承办,教育部门对其负主要管理责任。各区教育部门应联合乡镇、街道对现有的无证园进行排查,对条件较好的无证园给予支持和帮助,创设条件使其符合社区办园点的要求,并对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加强管理和引导,规范其行为。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社区办园点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保障社区办园点的规范管理、检查指导、人员培训和奖励。

其中,各区教育部门对区域内社区办园点的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全面了解区域内社区办园点数量和安全状况,对办园点进行备案,及时做好监管工作。街道乡镇、卫生、公安、住建委、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对日常看护工作的业务和安全指导,帮助做好相关培训工作。该文件还对园舍安全、人员基本条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重点

安全: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

在技防设施方面,要求社区办园点应当在社区办园点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公安系统联网,并经公安部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报警。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

人员:举办者应具有北京市户籍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对人员基本条件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应具有北京市户籍或是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连续三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且无犯罪记录。工作人员要进行实名制管理。应将社区办园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社区办园点还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另外,保教人员须持证上岗,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教人员与办园点幼儿比例控制在1:10到1:12。

社区办园点应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定期参加教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还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专门从事值勤守护工作。安保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

餐饮:可选择配送营养餐

在饮食方面,社区办园点的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做好消毒工作。如无设置食堂的条件,可选择有资质的送餐公司结合幼儿园的营养膳食标准配送营养餐。

园舍:儿童活动场所不得在地下室

在园舍安全要求方面提出,园舍在选址上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办园点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或其他楼层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同时,在房屋手续上,必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租赁房屋设立学前社区办园点的,房屋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危房等不适合教育活动的场所。

办园点不应使用“幼儿园”的名称命名。在面积方面要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睡眠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幼儿活动室应在一至二层(含二层)。(记者 武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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