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运钞车抢劫犯之母:结果比较重 将准备上诉

作者:王煜 王梦遥 来源:新华网
2017-11-10 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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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运钞车抢劫案一审:劫犯获刑15年

曾引发广泛关注的辽宁运钞车司机抢劫600万元现金事件告一段落。该案于11月9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辽宁营口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9月7日,辽宁省大石桥市发生抢劫运钞车案件。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故意未按押运路线行驶,并持枪状物劫走约600万元现金。当晚21时左右,李绪义在自家屋内被警方抓获。从其实施抢劫到落网前后不到8小时,涉案赃款被全部追回。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李绪义在作案过程中持枪状物威胁押运人员,未遭遇反抗。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李绪义家庭确有巨额外债,但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触碰国家法律底线。

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

去年9月7日13时许,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17个款袋、2个款箱人民币共计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市农业银行中心库。但在押运途中,他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然后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威逼同车另外4名押运员,并抢走其中两人的押运枪支,并用胶带将这4人捆绑制服。随后,李绪义将运钞车开到地下停车场,抢走了三个款袋,共计600万元,逃离现场。

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李绪义的归案能否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认为,李绪义的妻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李绪义,李绪义没有反抗,并且他也有自首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已经准备去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绪义是公安人员在其妻配合下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并抓获的,“应公安人员要求,其妻配合对住宅进行搜查,目的并非是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当发现公安人员出现在自家楼下时,李绪义立刻躲藏到东屋床下。”

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李绪义既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李绪义的妻子在不知道李绪义躲藏在家中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人员对自家住宅进行搜查,并抓获李绪义,为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不能以抢劫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

抢劫之后,李绪义来到弟弟家中,将劫取的200万元放在了弟弟家,又拿出300万藏在该小区地下车库通往单元楼的楼梯下方。之后,李绪义携款来到弟弟经营的门店,交给弟弟60万元,委托其代为偿还债务。

李绪义又分别偿还多笔欠款,共计10.9万元。当晚侦查人员对李绪义家中进行搜查时,将藏匿的李绪义抓获,同时查获了现金28.92万元。9月13日,李绪义的母亲向公安机关补缴1800元。至此,赃款全部被追回。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显示,李绪义母亲王艳、李绪义在承包的两起工程项目中享有300余万元债权。

律师据此表示,李绪义为缓解家庭债务压力铤而走险、无预谋,主观恶性不深。

法院经查认为,李绪义家庭确有巨额外债,但这种债务的产生是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常见风险,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

■ 对话

劫犯之母:结果比较重 将准备上诉

该案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法庭宣判期间李绪义情绪相对平静,宣判后他当庭表示要考虑几天是否上诉,“看到家人哭了,他也哭了,互相说要保重身体。”

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李绪义的母亲王艳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将要提出上诉。其表示,家中经济状况不好,目前仍有外债,未来希望能够陆续还清。

新京报:什么时候收到判决结果?

王艳:案子是(今年)1月底开庭,今天(11月9日)上午收到的判决结果。

新京报:对于一审判决有心理准备吗?

王艳:之前做过一些打算,包括刑期,但是最终的这个结果,我觉得还是比较重的,之前和律师接触,我们认为应该最后是十年左右。另外还有5万元的罚金,这个还是比较难承受的。

新京报:李绪义的性格如何?

王艳:很内向,本质不坏,他去做这个事(抢劫),跟我们家里的经济情况有关系。

新京报:家里的经济状况出了问题?

王艳:我们家本来做工程,但是到现在里外算起来,有三百五十万工程款没结清,这是别人欠我们的;我们也还欠着外债两百多万,这样算起来,就把家里拖垮了。

新京报:现在家里情况怎么样?

王艳:就是我出去打工,一个月能有三千多元的工资,就靠这个了。

新京报:准备上诉吗?

王艳:在庭上没有提,儿子说是要想想,我们现在准备上诉。我现在回去就和律师见面,商量一下后面的事。

新京报: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王艳:也谈不上什么打算了,把别人欠我们的钱要回来,把我们欠别人的钱还了,就这样。

■ 相关

押运公司存安全隐患 单位领导被控失职罪

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事件发生后,其所供职单位领导也受到处理。

辽宁省大石桥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大石桥市检方以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的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行为为由,对营口某公司经理张某某、营口某公司分队长宋某某提起公诉,认为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追求其刑责。

检方指控,张某某明知新招录人员李某某没有取得保安员证,却签字同意其上岗,任分公司押运车辆替班司机;未按规定建立GPS定位系统专人值守工作制度,2016年9月7日未启用公司的GPS定位系统对运钞车定位跟踪。宋某某则在2016年9月7日与7号押运车的押运人员执行调款押运任务的途中,对该车司机李某某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行为,既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没按规定向所属公司汇报,没有履行其作为分队长的职责。

大石桥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李某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记者 王煜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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