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暗花明:补强证据发现真凶
2016年3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办公室里,法官汤宁正仔细地分析卢荣新一案的卷宗。表面看,这是一起证据确凿的死缓案件:卢荣新被警方传唤时身上有多处伤痕,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在死者使用的锄头(同时也是掩埋尸体的工具)柄上检出了卢荣新的DNA;卢荣新在公安机关作了详细的有罪供述,卢荣新有作案时间……但实际上,有不少地方都让汤宁感到疑惑。
例如,案发当天下着大雨,而且锄头大部分泡在河里,怎么能从锄头柄上提取到DNA?要知道DNA物质是水溶性的。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强奸案,在最应该检出卢荣新DNA的被害人体内、指甲内却未有收获。
再如,被认为是凶器的锄头上并未检出被害人的DNA,且死者头部的创口较浅且无骨折,不像是一把大锄头形成的。而且案发近6个月后,被害人家属才对锄头进行了辨认。同时,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锄头就是凶器。
还有,卢荣新在公安机关共有8次讯问记录,仅在第七次作了有罪供述,随后就翻供。但这份讯问记录显得过于完美,基本能解答案件的主要疑问,却体现出与卢荣新农民身份不相符的反侦查理念,如称怕被警察发现所以体外射精等。但与此同时,在指认现场的录像中,卢荣新却显得神情茫然,似乎对现场并不熟悉,几次差点指认不下去。
此外,还有不少证据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DNA鉴定的检材没有明确的提取笔录,对锄头擦拭物的提取过程存在三种不同说法,有罪供述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地点与讯问录像画面显示的时间、地点不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