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将采取三方面措施 保障四项审计全覆盖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12-21 1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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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进行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审计全覆盖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基本实现5年审计周期内的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一是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公共资金沉淀等情况,公共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职责履行情况,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模和管理分配权限等因素,结合全省实际,将属于审计范围的部门、单位进行合理划分,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具有筹集、管理、分配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权限的重点部门、单位实行每年必审;对资金量较大且具有资金管理分配权限的部门、单位实行2至3年审1次,1次审2至3年;对其他单位基本实现5年内至少审计1次,以促进宏观政策贯彻落实,公共资金安全,推动财政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二是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绩效。

根据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以及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等因素,结合全省实际,确定重点审计对象,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为重点,结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等审计项目,基本实现对属于审计范围的重点国有企业5年内至少审计1次。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的范围。

三是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国有资源的稀缺性、战略性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科学安排审计计划,加大对资源富集和毁损严重地区的审计力度。对重点国有资源进行专项审计,将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基本实现对属于审计范围的重点审计对象5年内至少审计1次。

四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情况,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按照领导干部岗位性质、经济责任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审计重点,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重要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逐步推进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高校书记、校长的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等相结合,协同实施。(中国日报山西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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