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 长乐国土资源局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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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充分告知陈先生的情况下,对他处以行政处罚。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应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后
当事人不服
去年2月,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对陈先生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受理。同年3月,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并于同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均交由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委会工作人员签收。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2013年11月起,陈先生擅自占用江田镇江田村7269.8平方米土地进行填土,地类为耕地。他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陈先生应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269.8平方米耕地并对填土地块进行复耕,恢复土地原貌;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罚14万多元。
陈先生于去年9月15日收到上述文书。他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陈先生遂在去年底将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说法不同
庭审中,陈先生提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除了提供一份村委会有关他实施违法填土的证明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他的户籍是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的土地,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在尚未查清涉案地块的使用人及他是否有实施违法填土行为的情况下便草率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该局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陈先生的家庭住址在福州市区,原户籍地址在江田镇友爱村,但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却将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留置送达江田村委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则反驳称:该局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群众举报,陈先生等人未经批准在江田村耕地上填土。因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江田村委会向该局出具证明,证实填土行为系陈先生实施。该局在填土地块现场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陈先生没有提出异议。该局此后作出“听证告知书”,陈先生拒绝签收,因而将该文书留置送达。
法院认定
国土部门违法行政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中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于去年4月25日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适用上述规定。该局主张陈先生拒绝签收“听证告知书”并将该文书留置送达,江田村委会干部签字证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直接向陈先生送达、或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不符合上述规定。陈先生的身份证住所地、原籍地以及家属显然都非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人。该局送达“听证告知书”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由江田村委会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缺乏事实根据,且该送达回证上也未记载拒收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该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程序,未能保障陈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程序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