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村官骗领私分征地补偿款13万多元 7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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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镜洋镇下施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林甲和另外6名村干部,骗领征地补偿款13万多元后私分。日前,福清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处另外6名被告人均为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4年,并均处以没收财产1.5万元。
2013年初,福清监狱扩征项目在福清市镜洋镇下施村、镜洋村征地,其中涉及下施村征地总面积约为109.3275亩。镜洋镇政府要求下施村的干部协助镇政府开展征地工作。
下施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林甲、村党支部副书记江甲、村委会报账员吴甲、村委会妇女主任兼计生管理员吴乙、村委会委员杨甲、陈甲、村委会调解员林乙与村支部委员江乙、村委聘用人员吴丙随即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征地工作。
2013年至去年,相关部门针对该项目先后下拨下施村委征地补偿预拨款共计890万多元,由下施村委会负责发放。
在协助镇政府征地的过程中,林甲提议虚套征地补偿款用于私分、吃喝娱乐等,得到其他人的同意。
林甲让吴甲具体负责冲账,制作虚假财务凭证,他们再以虚假村民“杨吓太、林春贵、杨贵兰、郑吓平、杨旭、杨炎辉”征用墓地的名义骗取预拨补偿款,又假冒他人骗取预拨补偿款,合计16万多元。上述虚报骗取的补偿款中,其中用于支付下施村生产队队长的征地开支6000元、支付吴丙工资1万多元、由林甲暂时保管并准备用于支付村民杨丙拾骨清坟补贴9000元。
余下冒领补偿款中,林甲为了在与镜洋村的争议地界划分问题上得到照顾,向他人送款5000元。林甲、江甲、吴甲、吴乙、杨甲、陈甲、林乙每人分得6000元、江乙分得3500元、吴丙分得6000元,剩余款项被林甲等7人及江乙、吴丙用于日常挥霍。
去年10月9日,被告人林甲向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此后,其他人也相继投案。
福清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甲、吴甲、江甲、吴乙、杨甲、陈甲、林乙身为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中,结伙利用职务便利骗取13万多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