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厢吃东西最高罚500 南昌轨道交通条例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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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行中发生故障乘客有权原价退票
根据《条例》,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冒用他人证件乘车最高罚10倍
根据《条例》,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亦有处罚
根据《条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未设置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未及时疏散乘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列车内设置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根据《条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注:《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