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亮剑”国企“亲缘经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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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聚焦国企巡视系列之四)
将盈利业务安排亲属垄断经营,开办企业“洗白”贪腐所得
--国资委“亮剑”国企“亲缘经商腐败”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新华视点”记者)近日,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三轮专项巡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此前,在巡视组反馈巡视情况的8家国企中,中国石化、中国联通、中船集团、东风汽车、中国海运、南方航空、华电集团7家企业均在巡视反馈或整改通报中,被提及领导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目前,国企领导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已被纳入国资委今年专项治理范畴。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国企领导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将国企盈利业务安排配偶、子女等亲属开办的企业经营,巨额国有资产收益被蚕食。此外,还有国企领导干脆直接安排亲属开办企业,用于转移甚至“洗白”其贪腐所得。
领导亲属违规经商已成为国企共性问题
“中海运一些领导人员及亲友和特定关系人围绕航运业务开办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靠船吃船’问题突出”“中石化有的领导人员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通过承揽中石化业务进行关联交易谋利”……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成为这些被巡视央企的普遍性问题,有央企被巡视组毫不客气地指出,“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愈演愈烈”。
据中纪委通报,针对领导亲属经商办企业,中国联通相关人员已注销企业21个、转让企业63个、退出股份16个、辞去高管职务8个、终止业务往来并签署承诺书85个;中船集团通过初步审核,共有211名各级领导的亲属经商办企业,其中5人的亲属所办企业与其本人所属单位有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个人申报涉及合同总金额18736万元。
业内人士介绍,相较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亲属经商侧重于借助行政权力寻租,国企领导干部亲属看重的,是国有企业在部分行业和领域的垄断主导地位以及掌握的巨大国有资产,他们以“抱粗腿”和“搭便车”的心态,围绕上下游或关联行业办企业获取利益。
一位地方国企负责人表示,结合中央巡视组反馈,以及一些依附国企的中间公司关联交易怪象频出等情况来看,领导亲属违规经商已成为国企的共性问题,“这也是今年进行专项整治的直接原因”。
记者采访发现,从央企到各级地方国企,领导亲属违规经商几乎无孔不入。例如,因受贿落马的安徽黄山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刘金星,其妻子曾借助其影响力,参股城投公司项目承包方。刘金星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在黄山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工程项目中,陈秋娥出资6.5万元参股并具体管账,退出合伙时就以借条形式分得利润26.7万元。
揭秘空手套白狼式“亲缘经商贪腐”四大手法
通常来说,国企领导的“亲缘经商贪腐”是通过哪些方式得以实现呢?
——垄断盈利业务,低买高卖。业内人士介绍,国企领导亲属经营的企业,一般都会以低买高卖方式在关联交易中获利。由于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行政化色彩浓厚,一些领导借此将对国企资源支配权延伸到领导亲属所办企业。有国企员工表示,“一般企业若不与这些亲属企业合作或进贡,要成为国企的供应商或者服务商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去年底被判刑6年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茅士家,其犯罪事实主要体现在利用职权帮助儿子经商谋利。法院审理查明,茅士家被中国海运集团委派至中海发展公司及中海油轮公司担任总经理后,伙同同事将中海游轮公司经营广州石化和广西石化油品运输中的相关盈利业务,交给茅士家儿子经营,帮助其累计获利1500万元。
——“换手挠痒”利益交换。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刘山鹰说,“国企领导间还有一种隐性的‘换手挠痒’照顾彼此生意的利益输送,比如A和B分别是不同公司的领导,自己的亲属分别经营公司,然后A和B彼此照顾对方亲属的生意,实际上是另一种利益交换。”
——赤裸裸直接侵吞。还有不少国企领导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则是赤裸裸地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关联企业甚至鲸吞国有资产数亿元。
记者获取的一份调查材料显示,河北一家名为青龙县斯利矿业公司的民营企业将生产场地开设在河北钢铁集团下属的庙沟铁矿矿场内,打着利用尾矿库名义,多年无偿使用矿场高品位矿石140万吨左右,导致河北钢铁集团损失国有资产数亿元。而斯利矿业的法人代表王义平,正是河北钢铁集团原董事长王义芳的亲弟弟。
广西检察系统一位办案人员介绍,一些国企领导往往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将国有资产贱卖或免费提供给亲属经营的企业,“即便事后追查,也会以‘对市场判断失败’‘交了学费’等借口为由轻松诿过”。
——办企业为“洗白”非法收入。记者调查还发现,一些国企领导安排亲属开办企业,其目的并非经商,而是为“洗白”违法所得,企业成为一副让非法变合法的“白手套”。
据中纪委官网披露,云南锡业集团原董事长雷毅因受贿2000多万元被判死缓,他曾多次安排其弟雷斌采用办公司、投资股权、购买房产等方式转移赃款。2009年,雷毅指使其弟到深圳收取一笔50万元的贿赂款,直接用于在深圳注册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一些在境外受贿的外币,雷毅则以办公司名义将贿款存于境外账户。
国企领导因亲属违规经商受到刑罚的并不多见
中办国办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系列禁令,并要求国企领导应按年度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中纪委及各地纪委也多次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的规定中对家属和亲友经商提出了禁令。
据记者调查,不少地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多次开展过以自查自纠、随机抽查为主的专项清理。但由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相对隐蔽,若非主动报告很难查明;企业知情人士往往也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认为国企的钱给谁赚都是赚,不愿或不敢给领导“找别扭”。
日前被查处的贵州电网公司原副巡视员王和,在2012年至2014年间默许其儿子开办的公司在电网所属企业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王和在2013年和2014年按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均隐瞒了儿子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国企领导违规经商问题屡禁不止,关键在于违规成本太低。”刘山鹰说,治理国企领导违规经商的相关制度中,绝大多数都是采取党纪政纪处理。其实,针对国企亲属经商问题,刑法有明确的罪名予以处罚,但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刘山鹰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经营等情形,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处拘役或最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在实际中,国企领导因亲属违规经商,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受到刑罚的并不多见”。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表示,治理国企领导亲属违规经商顽疾,不仅要从外围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惩处机制,更重要的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权力和利益制衡,办法就是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想,如果国企中有非国有股东,他会允许类似侵犯自身利益的情况发生吗?”(记者:李劲峰、李斌、陈尚营、何宗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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