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两级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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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解读。大连市中院副院长马振海介绍说,按照最高法院的工作部署,全市两级法院已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事实上很多纠纷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反而效果更好。”马振海表示,“全市两级法院将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大力推进区市县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立案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只有当事人提起的、依法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类案件,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国家赔偿申诉类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自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后,大连市两级法院迅速行动,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梳理并废除了现行与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不符的内部规定,制作了各种诉讼指南、文书样本及工作台账,为诉讼服务中心配齐配强了工作人员。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大连市中院要求两级法院立案部门要一律接收当事人的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要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两级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违法滥诉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
《意见》强调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马振海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秩序的不法行为,全市两级法院要及时固定证据,及时依法惩处,惩处案例一律在法院公告栏和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
“法院‘有案不立’将受到追责”
大连市中院要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立案过程中存在的不依法接受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问题,作为执纪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马振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大连全市两级法院在推行立案登记制过程中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确保这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位。(记者 张小敏 通讯员 晋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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