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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工商业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价不变

天津日报贾云娇 2015-04-22 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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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陈璠 见习记者贾云娇)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从4月20日起,本市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后,工商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04分钱,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将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规定,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34分钱,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15元。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本市从华北电网购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31分钱。燃气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73元。对超低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同时,本市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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