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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见闻

“产假可否再延长一些时间?”

“女职工的卫生费还可以再高一些。”

“关于更年期综合症的鉴定无规可依,条例草案对这方面的保护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

3月3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七层二号会议室内,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异常热烈。按照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安排,当天上午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娟玲是第三组惟一的女委员,她非常关心条例草案有关卫生费发放标准的问题,草案规定的是“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30元这个标准是如何产生的?”王娟玲说,这个标准是否可以再提高一些,比如达到50元。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喜荣还兼任省总工会主席,他对此比较了解并做出解释。上世纪90年代初,我省相关规定中明确,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卫生费为2元,当时的城镇职工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这样测算下来,占比大约为1.14%。2013年,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职工月人均收入近4000元,按照1.14%的比例,应该是45元。“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有前瞻性,定为50元也是可行的。”田喜荣说。

“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措施可以更多一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涛表示。虽然条例草案已经将产假从90天延长为98天,但是,可否再延长,比如说半年。这个建议得到在场委员的认可。

何涛还针对条例草案中出现的“经医疗机构证明”这一概念提出疑问。患有痛经经任何医疗机构证明都可以吗?是否应该对医疗机构的级别做出明确规定?

接着这个话茬,多年从事医疗行业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杜永成表示,即使对开具证明的医疗机构级别做出界定,也不能排除医院的“人情认定”。特别是对于更年期综合症的判定,从医学角度讲,行业内没有明确规定。更年期女性就医时大多是“主诉”症状,没有衡量标准,而且更年期有迟有早、有长有短,不像经期、孕期、产期好界定。他建议,关于更年期保护方面的条款应该根据医学实际做出调整或删除。

省人大常委会牛三平委员认为,一些规定应当细化。比如:产假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产假期满的女职工,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有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就可休病假。“这个病假是不是应当有一个期限?”

……

不知不觉,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大家的审议仍很热烈。由于上午11点还要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才中止。“还有建议的可以书面提出。”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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