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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收视费遭集体投诉罗甸广电分公司被罚15万元

2015-03-12 14: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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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3年7月中旬,贵州省物价局和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黔价费〔2013〕179号),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主终端每户每月调整为26元,农村用户主终端每户每月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但从7月1日起,当事人擅自执行所谓的“同网同价”,对农村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城镇每户每月26元收取,较之前标准上涨5元,超核定每户每月收费标准9元。截止到2014年4月,罗甸县工商局调查之日该分公司尚未停止该行为。

此外,根据收费标准,老红军及遗孀、烈士家属、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公办幼儿园、学生宿舍等场所属于减免的对象和范围,罗甸广电分公司仍然按上述标准予以收取,未执行相应的减免规定。

当事人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15万元罚单不减免

向低收入、特殊群体减免收费本身是惠及民生,但罗甸广电分公司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违规多收取用户收视费用。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收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并在各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但当事人擅自提高农村用户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滥收费用行为。

2014年6月4日,工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同年6月9日,当事人上级单位黔南州广电分公司向黔南州工商局提交了有关情况说明,证明自2013年7月起,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按(黔价费〔2013〕17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原(黔价费〔2008〕210号)标准同时废止;该公司同时表达了当事人经费紧张无力承担处罚,希望工商部门以教育为主,酌情处理的诉求。

对于州分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黔南州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电视收视服务具有依赖性,州分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合法性,其酌情处理的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故未予采纳。(吴怡杭卜锐)

来源:黔中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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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少虎标签: 收视费 广电 收视维护费 分公司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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