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改革之后,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以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我们必须先收下,人民群众跑那么远来,非常不容易,有材料先收下,需要补充的耐心告诉当事人再补充什么材料,等材料收齐以后,当即能立案的就当即立案,实在是当即不能立案的,最长也是七天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贺小荣说道。
庭审:禁止刑事被告穿囚服出庭受审
《意见》提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贺小荣指出,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我们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因为他是一个被控告的人,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
贺小荣介绍,这项制度改革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目前,最高法院正和公安部进行协调,拟于近期推进相关改革。
选任:初任法官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
《意见》指出,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
贺小荣介绍,未来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将进一步调整,初任法官任职门槛将提高,绝大多数上级法院法官将从基层法院逐级遴选产生。未来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时,应当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
追责:制定公正公开的法官惩戒程序
《意见》提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此外,《意见》第56条明确,要在国家省一级建立法官代表和社会人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正公开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贺小荣表示,法官惩戒委员会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对法官的过错作出鉴别,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