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强奸杀人罪16年后判无罪 获157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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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男子徐辉,曾被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失去人身自由16年。不久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证据不足,判决徐辉无罪。
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赶赴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交给徐辉,并当面赔礼道歉。据悉,徐辉获赔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1572631.67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1998年8月,徐辉见邻居女青年严某独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窜至严某身后,持砖头将严某击昏,趁严某昏迷之机将其强奸。当严某苏醒后呼救时,徐辉又用一根电线勒住严某的脖子,致严某当场死亡。
在最初的侦查阶段,警方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警方排除了周某的作案嫌疑。侦查人员带警犬赶赴现场时,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根据DNA鉴定结论,徐辉的DN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NA的吻合度较高,所以警方将徐辉作为犯罪嫌疑人。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徐辉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就此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广东省高院经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此案发回珠海市中院重新审理。
珠海市中院重审认定,综合此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被告人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
徐辉获释后,以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广东省高院立案后,在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何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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