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雯:修改《婚姻法》 恢复婚检实行免费
恢复婚检:《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结婚登记前置条件
“现阶段,人们自觉婚检意识尚未确立,国民素质尚未达到能自觉婚检时期,靠自我约束使当事人婚检,或靠婚检当事人的诚信度给予对方承诺为时过早;不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婚检,婚检很难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也给地方实施婚检工作,提高婚检率带来了困惑和无奈。因此有必要恢复婚检,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 ”
“免费婚检可以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提高婚检率。目前有相当多的市民不愿婚检,还是出于经济考虑,如果能提供免费的服务,加上政府宣传,出于对自己负责,相信进行婚检的人会明显增加。目前广西、吉林、陕西、江西、湖南、云南、四川、黑龙江、福建、广东、海南、贵州等省(区)先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以引导新婚夫妇参加婚检,在推行免费婚检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实践,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积累了经验。应当说婚检费用由财政承担的能力已经具备。这为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婚检提供了基础。”
修改《婚姻法》: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议案中,王明雯明确表达了修改《婚姻法》的具体之处。
“修改《婚姻法》,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导致婚检没有针对性,降低了婚检的效果;三是导致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无法发挥,此条规定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进行明确。建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指定传染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之所以取消了强制婚检,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认为强制婚检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建议修法时,不使用强制婚检的术语,而采用较为中性的表述方式,即:把婚检作为婚姻的前置程序。在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登记双方所出具的有效医学证明。据了解,目前有些省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登记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医学证明。”
“建议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提交出示有效的医学证明。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家实行免费婚检。检查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记者 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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