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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详解惩治职务犯罪四大焦点问题

新华网杨维汉 2014-03-08 09:09:57

解答“渎职罪责任认定如何避免‘抓小放大’”

渎职罪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此,裴显鼎说,渎职罪的责任认定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是职务活动具有职权性、阶段性和协作性等特点,一个危害结果往往牵涉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中的多人多个渎职行为;二是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性、间接性、偶然性等特点,渎职行为有着决定与执行、直接与间接、主要与次要之别。

裴显鼎介绍,为准确区分责任,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重点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系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所致,而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中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则不作犯罪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现象,严重背离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二是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形式掩饰其个人意志。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表述多次出现在职务犯罪罪名中。裴显鼎对如何理解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正当利益’”进行了分析。

裴显鼎说,“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性利益又可分为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和间接产生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虽然不能直接转换为财产,但其重要性不亚于财产性利益,比如说升学、职务晋升、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等。

“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对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就是请托人通过行贿获得竞争优势、交易机会。”裴显鼎分析指出,“因此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行贿犯罪取得的间接财产性利益,所以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至于对请托人因行贿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比较一致的主张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裴显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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