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饿死女童案明日庭审 争议聚焦过失还是故意

作者: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
2013-09-17 16:15:36

孕妇该如何服刑?

据悉,乐某目前已有三个月的身孕,对于这样的孕妇,法院判刑后将会如何执行?新生儿又将如何安置?就此,记者采访了马龙律师。

记者:身为孕妇的乐某,判刑后如何执行?

马龙:目前,乐某可以不予羁押,她可以住在家里或者法院指定的地方进行生产。但是,一旦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生完孩子、病愈)而刑期未满,则收回看守所羁押或收监执行。通俗地说,乐某在生产结束后,将继续回到监狱服刑。

记者:新生婴儿谁来抚养?

马龙:孩子抚养可以交由其他监护人抚养,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上三方都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者村委会抚养。

女童饿死事件,悲剧可以避免

6月21日,江苏南京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

6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5名女律师向南京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申请人之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表示,“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应该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当家庭失去主要赡养人之后,国家应该进行干预,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寻找监护人。”

王玉琴介绍,1990年8月29日,中国签署和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按要求,对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确定有效监护人。

7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南京饿童事件与儿童保护立法研讨会上,与会的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张雪梅认为,我国缺少一个以监护支持为中心的儿童福利体系,涉及监护的支持、监护的监督和监护人权利的撤销和适用。

无法尽义务应撤销监护权

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应改自诉为公诉,因为儿童不能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完善社区举报机制,只要有人举报,公安就介入调查,只要查明属实,就提起公诉。情况属实即判处有罪,剥夺监护权,将受害儿童交给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代为照顾。对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比同类犯罪行为,加重判决。

建议民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儿童保护,聘请专业社工对于困境儿童进行照顾和心理治疗,不仅仅只有孤儿需要福利院,更多的困境儿童,更多虽有父母却形同没有的儿童也需要社会福利机构的救助。

建议社区工作者们,更重视社区儿童生存状况的查访,发动居民积极举报问题家庭,及时介入,用社会力量监督家庭。

一些法律专家还建议,对吸毒人员子女,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可积极寻找其他监护人,或者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单位、社区等部门来作为监护人。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实习编辑 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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