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饿死女童案明日庭审 争议聚焦过失还是故意

作者: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
2013-09-17 16:15:36

明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亲生母亲饿死两女儿”一案。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母亲乐某再次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她为什么丢下两个幼小的孩子一走了之?面对孩子的死,她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今,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的乐某,站在法庭上的那一刻,她会怎么想,又将会如何替自己辩护?而现在她又一次怀孕了,孕妇的身份能否替她减轻刑罚?就算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又该如何执行?她即将出生的孩子该怎么办?如何保证这个即将出世的孩子享有正常儿童的权利?

昨天,本报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引起了不少读者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与探讨。所以今天,我们对各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读。

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

2013年9月,两个孩子的妈妈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依据南京市检察院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乐某出生于1991年,今年22岁。2011年上半年起,乐某和男朋友李某共同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泉水社区某新村,两人共同抚养两个女儿,一个孩子1岁,一个孩子2岁。

2013年2月,李某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乐某成为两个女儿的唯一监护人。

4月下旬,乐某为两个女儿预留了少量的食物和水后,将两个孩子留在家中,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门后,锁上大门离家,从此未归。

6月21日,社区民警发现两个幼儿死在家中,因此案发。

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检方认为,乐某明知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到6月21日案发都没有回家,导致她们死在家中。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乐某的刑事责任。

乐某会定何罪?

目前,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这是否意味着法院会以“故意杀人罪”对她定罪呢?对此,法律界人士出现了不同声音。他们认为,乐某很有可能会以遗弃罪、虐待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罪名一:遗弃罪

最高刑期:五年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

罪名二:虐待罪

最高刑期:七年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主观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三:过失致人死亡

最高刑期:七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包括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和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四:故意杀人罪

最高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检察院起诉书中,乐某被认定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