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5-29 15:54:22

最高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1.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2.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3.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案例1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43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

2010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4月至2011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919,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鲍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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