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出台

来源:中国日报内蒙古记者站
2013-03-22 19: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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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定性和内容的有限性。根据《办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而外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都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突出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定性。此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页收到了严格的制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确立了严格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一般程序为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公布等。

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同时,办法还规定了配套的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经不符合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需求的规范性文件。

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可以对自己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并建立了规范的异议审查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制度,提高了对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表达管理意志的普遍方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普遍约束力和一定时期内的反复适用性。行政机关颁布实施规范性文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规范性文件质量的好坏,事关行政机关权威和形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的好坏和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优劣。

孙惠民特别强调:“规范性文件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各部门,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的高度,学习宣传好《办法》,贯彻执行好《办法》。”(记者 杨芳)

实习编辑: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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