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举办了《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出台的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经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1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施行。2004年自治区政府第13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政府规章。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坚持依法决策,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孙惠民介绍:“《办法》的修订工作始于2009年5月,自治区法制办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着重体现了以下五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精简、效能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办法》从原来的二十七条修订为五章五十条,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类特定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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