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带薪休假成少数人“盛宴”

作者: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2013-02-18 16:40:53

情况3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核算:再多给200%

小李是物业公司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入职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工作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李主张自己每月工资2000元和加班费1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假没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确定他的日工资标准,并按照300%计算5天。

但法院判决时没采纳小李的意见,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并按照5天日工资的200%计算,得出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法官释法

胡高崇法官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该《条例》第五条中规定: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需要依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出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维权提示

胡高崇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未休年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时,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时,除了要剔出加班费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假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做出“因劳动者本人未申请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单位没安排年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