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强奸罪判刑1年
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阿斌在阿敏处于醉酒和不清醒的状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阿斌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基本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是自首。综合案发起因等因素,依法对阿斌减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刑1年。
男白领上诉:自己只是酒后乱性
在接受调查时,阿斌认为阿敏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只是酒后乱性、失德,不是强奸。
宣判后,阿斌不服提出上诉,称两人发生关系时,阿敏没有完全醒来,没有说话和喊叫表示抗拒,但他感到阿敏是有知觉的。他认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强奸被害人,不构成强奸罪。
终审:属“其他方法强奸妇女”
广州市中院认为,阿斌供称其睡醒后发现阿敏还在睡觉,于是产生奸淫阿敏的犯意。在强奸过程中阿敏还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反抗。被害人是睡醒后才意识到自己被强奸的。
另外,被害人阿敏的陈述证实阿斌对其实施强奸时,其因醉酒无力故无法反抗。阿敏的陈述和阿斌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阿斌利用阿敏醉酒熟睡、神智不清之机,对其实施奸淫的事实。阿斌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机,在其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奸淫,其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奸妇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