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规定 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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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就业优惠政策”、“外籍(海归)人才在华就业”、“退休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及“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给人社部留言
人民网网友:我被自己所在的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纺织厂担任文员。但工作半年后,发现无论自己工作多努力,工资和奖金都是全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作岗位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还不能享受该纺织厂给予员工的任何福利待遇。我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因派遣受到歧视。经多次向公司领导争取同工同酬未果。请问人社部领导,像我们这种劳务派遣人员何时才能实现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网友“期待同工同酬” IP:198.12.108.★)
人社部回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确实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对此,一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全国人大修改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时,我们将提出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的立法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在制定《劳务派遣规定》时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对相同工作岗位上本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