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修正案草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此外,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