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2011-06-28 09:12:38

劳动者可自主选择诊断机构

据了解,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为此,修正案草案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病情诊断应参考劳动者自述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修正案草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