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开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山西是开展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之一,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是重要试点内容。
《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即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数据处理者享有对已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集合的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促进流通的原则。
《办法》要求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并明确了形式审查中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包括:登记前未进行数据集合存证或公证,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处理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对象存在未解决的数据权属诉讼纠纷,申请人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
为了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利用,《办法》指出,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等工作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