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全面调整医保药品目录
更多救命救急药纳入报销范围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影视剧《我不是药神》热映后,如何将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真正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成为新组建国家医保局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
图为民众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排队取药。 中新社记者 张添福 摄
如今,此项工作在加快。近日,国家医疗局、人社部联合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熊先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次目录调整,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医保药品目录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提高有限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将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还将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负担,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能进能出为好药腾出空间
现行生效的医保药品目录是2017年版。这份医保药品目录中共有2588个药品(含2017、2018年两次谈判准入药品),包括西药1345个、中成药1243个(含民族药88个);收载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
记者注意到,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收载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
熊先军分析认为,从常规准入的品种看,中西药基本平衡,调整前后药品数量变化不大,但调出、调入的品种数量较多,药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熊先军进一步指出,常规准入部分共新增148个品种药品,其中西药47个,中成药101个,新增药品覆盖了要优先考虑的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药品和儿童用药,其中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
值得注意的是,有150个品种药品被调整出医保药品目录。熊先军解释说,这些药品主要是被国家药监局取消文号的药品,以及临床价值不高、滥用明显、有更好替代的药品。
“尽管有一些是年销量比较大的品种,此次被调出可能对个别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但是将此类药品调出目录,有利于为调入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腾出空间,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加快转型升级。”熊先军说。
谈判药品成功率不作要求
谈判准入是近年来医保药品目录准入方式的一个重大创新。
2017年以来两年间,医保部门陆续通过谈判方式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分别纳入53个药品。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本次目录调整,对于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或对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初步确定128个药品纳入拟谈判准入范围,包括109个西药和19个中成药。
据介绍,这些药品的治疗领域主要涉及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丙肝、乙肝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等。许多产品都是近几年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新药,亦包括国内重大创新药品。
熊先军告诉记者,国家医保局将按程序征求拟谈判药品企业意愿,组织企业按要求提供材料,由测算专家进行药物经济学和基金承受能力评估,确定谈判底线,由谈判专家与企业谈判,形成双方认可的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后,按程序纳入目录范围,以确保基金安全。
“不过,由于本次谈判品种较多、普遍对基金影响大等,本次谈判对成功率不作要求。”熊先军坦言,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国家医保局会拿出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谈判药品,力争尽量多的品种谈判成功,让广大群众尽可能多地享受到改革红利。
国家医保局发文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加强监督确保调整公平公正
国家医保局成立伊始就启动了全国统一医保药品编码制定工作。
今年6月27日,国家医保局对外发布《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实现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等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落地使用。
同一天,医保药品等4项主要业务标准已经在国家医保局的官网上线运行。专家认为,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编码对促进医保药品精细化管理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国家医保局要求,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此次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公平公正,国家医保局加强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方面,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局直属机关纪委专门成立监督组,对目录调整工作重大活动都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
另一方面,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此外,还强化专家监督,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所有评审、遴选工作全程留痕,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并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和专家都签订保密和廉政协议,所有专家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
据了解,新版目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目录印发后,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地方不再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原增补的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并优先消化被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品种。
(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