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社会利益的第二道防线,能不用就不用
“立法很容易,立法之后,能不能达到一个比较好的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入刑的可行性角度出发,蔡英认为,面对一个已经受伤并陷入悲痛当中的家庭,如果这时以公正的名义去追求监护人的刑事责任,相当于是将已经遭受伤害的社会关系继续进行撕裂。比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父亲受到刑事追究的话,会对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让家庭陷入更加绝望的境地。所以,法律实行的可行性和施行后的社会效果不会让人满意。
她认为,在是否入刑的问题上,在立法的可行性之外,还需要问题上升到刑法的基础观念上去理解。
“刑法是社会利益的第二道防线,是二次调整,是在道德、社会舆论,以及其他非刑事的法律规范不能再进行调整以后,在危害特别严重的情况下,需要刑法出面去进行第二次的调整,刑法一般不会主动出面去干预一个社会关系。因此,我们把刑法这种二次调整的社会属性称为刑法的‘谦抑性’。”蔡英解释,刑法的“谦抑性”讲的就是,在实践中,如果能用其他的法律或非法律、非刑事的措施解决问题,就不动用刑法。如果一定要动用刑法,也主张最小的刑罚投入,来获得最大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收益。
她解释,“因为刑法非常严厉,动不动就会涉及到一个人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生命权利,它剥夺的正是现在文明国家作为基本个人所应该有的人权,所以使用起来应该是慎之又慎的,不是说任何行为随便都可以用重刑来威慑。如果可以通过道德的方式进行调整,就没有必要出入刑法的视野,刑法更没有必要主动冲出来,介入这样的事情。”
她认为,实际上,面对因监护人疏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评价,也已经可以达到惩罚家长不够谨慎的效果和目的。这些事件中的父母已经可以说是遭受到了天谴或天罚,一辈子将会生活在内疚、痛苦或懊悔当中,这种痛苦与给予刑罚的惩罚所造成的痛苦相比,很难说刑罚痛苦会更强。因为刑罚给予的痛苦是外在的,而现在不管有没有刑罚的存在,父母也已经受到了来自内心深处的惩罚,痛苦程度一点都不亚于刑罚,他们在客观上和事实上已经遭到了惩罚。
法律保持必要的容忍克制,也是一种人性关怀
有人认为,主张将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体现的是一种对人性的关怀。
“政协委员的提案动机是好的,但是从刑法学角度讲,需要打很多问号。”蔡英表示,从法律角度讲,法律的人性关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一些切切实实的犯罪行为来说,我们以国家的名义去追究,且考虑它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的恶性和人身威胁性的大小,使得罚当其罪,既伸张了正义,也是在维护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秩序,这是一种人性关怀,满足了所有人对社会秩序、安全和平等的需要。
她认为,“法律还有另外一种人性关怀,那就是在不需要动用刑罚的时候,保持必要的容忍和克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性的关怀。”
在国内媒体报道中,还有人拿国外的一些案例来与国内的案例作比较,比如美国一位家长因为疏忽将孩子锁在车内导致孩子身亡,家长被判处终身监禁,以此来说明将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的可行性。
对此,蔡英认为,简单地照搬一个法律规定比较容易,但是要理解法律背后的观念则不太容易。在我国这样的环境下,实际上孩子在整个家庭生活当中应该是处于中心位置的。西方的一些法律规定也不见得就十分的合理,特别是究竟是不是必要。
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适用于失职家长
还有网友认为,即使没有必要单独把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也可以使用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对监护失职的家长进行法律惩罚。
对此观点,蔡英认为,如果仅仅从刑法的字面规定来看,家长确实存在一种过失,貌似就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具体案件与法律条文匹配起来的时候,对于条文的理解并不只是条文字面的意思。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当我们理解分则时,一定是要从刑法总则出发,把刑法总则的基本观念、原则和精神结合起来,以这些为指导。”蔡英表示,上面所有谈到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问题,都是从刑法总则出发涉及到的刑法基本观念问题。所以,考虑到这些因素,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会被直接排除在外。因为从刑法总则角度出发,这些事件中的监护人以及缺乏实质意义上,值得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