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记者 吴晋娜
2月27日晚,天津市南开区某商场两名不足5岁的幼童从四楼天井坠亡。事发时,孩子父亲一手抱着一个孩子,在护栏处观看夜景,结果失手,孩子坠楼。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甚至有网友质疑“父亲的行为涉嫌过失杀人”。
针对这一事件,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由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李铀牵头、13名四川籍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把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引发网民和社会各界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李铀
从刑法学角度和我国的社会现实出发,设立儿童监护疏忽罪是否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为了了解这个问题,光明网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副教授蔡英。
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起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我个人认为,设立儿童监护疏忽罪没有必要性,也没有正当性,更没有可行性。”蔡英认为,从刑法角度出发,一个犯罪行为通常有三个基本特征,分别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也就是说,只有一个行为具有足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值得用很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去处理它。
“如何考虑是不是要动用国家的刑罚权?实际上常常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就是动刑的必要性,第二是动刑的正当性问题。”蔡英说。
她认为,从必要性出发,要把一个行为入罪,一般要追求两个方面,分别是入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追求特殊预防效果是说,防止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而对于因为疏忽已经丧失孩子的父母而言,已经没有机会再去实施这种行为,因此不具备特殊预防的效果;从追求一般预防效果是说,对社会上的广大群众进行法制上的教育,也就是对那些不够细心,经常会有疏忽的家长给予警戒和威慑。
“委员提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想通过立法的方法来震慑那些不负责任的家长,能不能起到这种一般预防的效果,个人觉得很难发生实际的作用。”她解释,因为按照人之常情来讲,天下父母哪有不关心自己孩子的道理,特别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身子女,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也是小心谨慎的。即使没有把这一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没有采纳建议,也很少有人会在孩子的抚养过程中故意去不负责任,所以从常理出发,不需要通过入罪判刑这样的形式来对父母起到威慑、警戒、教育和预防的效果。
她认为,如果一定要说入罪的合理性,那可能是实现了正义的报应。因为父母的行为造成了恶害,就要为自己轻率的行为付出代价,要用刑罚这样的方式去报应父母。
“但是,我们如今的刑法已经与过去的刑法有了本质上的不同,过去讲刑法就是一种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现在不仅要有报应,还要有预防,两者都要兼顾。所以从这个情况出发,不具备入刑的必要性。”蔡英说。
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有违常识、常理、常情
蔡英表示,从法律角度发出,通常把某个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内或之外的话,往往除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还要考虑立法的正当性问题。
她表示,把家长疏忽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的正当性,涉及到法律在划定一个犯罪圈的时候,究竟是只考虑少数的社会精英的想法,还是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大众的感受和评判的态度。应该说,绝大多数社会人对这些家长都是深表同情的,家长也已经非常自责、内疚与懊悔。
她解释,“要把一个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要有正当性,就是说社会上绝大多数老百姓对这个行为觉得不能容忍,这件事情超出了人们认为的对于公正的期待,超出了一般认知的底线。比如说醉驾行为,大家集体要求要把醉驾入刑。”
她认为,当面对这个社会话题时,家长极其不负责任,导致孩子从高空坠楼致死。如果真的把家长的这种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的话,就违背了老百姓认为的一些常识、常理、常情。因为从他们的认知角度来讲,根本不需要刑罚的介入,因为大意的家长已经受到了惩罚。家长已经失去了孩子,非常痛苦。如果法律介入,用刑罚自律公正的态度去处罚家长,其实是在雪上加霜的,是在人的伤口上撒盐,老百姓会觉得法律多此一举。这种行为与醉驾、卖假药等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来说,其危害不能同日而语。
“从正当性来说,如果大多数老百姓能够容忍,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一般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符合我们大众的常识、常理、常情,这个行为就不必要,不应该让刑罚权来介入,但如果超出了绝大多数人容忍的底线,违背了常识、常理、常情,那么作为犯罪处理,就尚且存在一定的正当性。”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