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商场死亡因甲醛超标 法院二审判商场赔偿6万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6-09-10 15:41:58

二审判决购物中心担责15%

一审判决后,朴先生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朴先生提出,他掌握了一个新的事实,即购物中心在2015年7月3日开业两个多月后才取得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15年9月14日。而购物中心的律师认为,卫生许可证是在空气检测后颁发,检测时间是2015年7月15日,检测结果表明商场的空气质量是符合标准的,甲醛并不超标,所以即使卫生许可证不具备,也不足以导致对顾客造成身体上的损害。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朴先生虽然委托的是单方检测,但也是通过向原审法院申请后作出的,且在江宁区疾控中心所做的检测之后,不排除购物中心在开业时存在甲醛超标的可能性。从王老太太事发时所处环境来看,她从购物中心五楼厕所出来即出现晕倒、休克等突发性哮喘症状,不排除购物中心五楼厕所甲醛可能超标对王老太太突发性哮喘具有诱发因素,但王老太太突发性哮喘并最终导致死亡主要系由其自身体质所致,事发后购物中心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因此,判决购物中心对王老太太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王老太太死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55146.28元,金鹰购物中心赔偿15%后合计为5.3万余元,另金鹰购物中心赔偿精神抚慰金7500元,购物中心应赔偿朴先生等人6万余元。(文中自然人均为化名)

法规链接

公共场所侵权责任

及其法理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法律规定。

上述条款的法理学基础原理在于,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利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时可以获取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关利益,或者源于政府行政服务职能,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此带来的风险作为管理人也应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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