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嫌犯疑遭牢头殴打身亡 涉事检察院曾获全国先进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4-03-19 15:55:42

2012年公安部、最高检、民政部下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九条称:“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一)就是“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

据悉,当时检察院曾就此展开过相关调查,调走、封存了监所内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在检察系统内网进行过披露。

但是按照规定,监所内在押人员的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死亡,一种是非正常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而一旦定性为后者,无疑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甚至可能涉及责任人渎职犯罪。因此,《处理规定》特别制定了第六条:“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阳朔县看守所,一个最基层羁押场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依规要通过县、市、区(省)逐级层报,直至最高机关的公安部和最高检知晓。

在调查组介入的前一天,2月14日,阳朔县公安局及其党政一把手,被推荐参评2013年广西区公安系统集体及个人“双优”。

90万元赔偿款来自何处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虽然至今相关调查组还未得出调查结果,但正如《桂林日报》和《桂林晚报》消息所披露的,已经“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初步处理决定”。

据悉,阳朔县检察院监所科张姓科长已被停职,阳朔县看守所干警高某等三人正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尚未确定。

关于阳朔县公安局90万的巨款出自何处,警方始终未予回应。近日当地坊间有传言称,相关人员有种说法,即这90万元非公安公款支付,而属责任人、加害人共担。

北青报记者经向死者哥哥莫有发了解得知,这笔钱是在莫有文死亡后,21日下午由阳朔县公安局副政委黄庆利,携90万元现金支票,带他至阳朔西街工商银行,以母亲郑福英之名开户存入的,当时他特别留意,支票上的公章是“阳朔县看守所”。

而北青报记者经向兴坪镇何家村何建云父母、哥嫂核实,从未有公安人员,前来商谈让何建云出“赔偿款”一事。

至于其为“人道”补偿款的说法,更有法律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莫有文如确属自发疾病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阳朔县看守所,最多象征性地补偿两三万元。

只有在他被视为“非正常死亡”,公权部门存在疏忽之虞,放任其死亡结果发生的前提下,其家属才有可能获赔近百万元。

《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称:“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根据2013年最高院发布的赔偿标准,上一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953元,乘上20年,等于951860元。另外,莫有文的母亲健在,还需支付她每月最低生活标准直至去世。桂林地区该标准为每年2340元,以5年计算(人均寿命),这笔钱约有1.2万元。两项相加,应付国家赔偿款近百万。文并摄/本报记者张倩

新闻背景

阳朔县看守所在押嫌犯莫有文疑遭牢头虐待身亡一事曝光后,北京青年报记者进行了大量调查采访。

2月24日,本报刊发《在押嫌犯疑遭“牢头”殴打身亡》报道,之后,当地公安和检察部门先后表示已组成调查组。知情者透露,目前调查组已“升格”为政法委牵头。

2月28日,《桂林日报》刊发消息透露,调查组对事件开展深入调查,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初步处理决定。“事件在进一步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发布。”

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村民莫有文因涉嫌盗窃,被阳朔县公安局刑拘并逮捕,关押在阳朔县看守所,去年12月16日,莫有文突然被送往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晚死亡。

事后,阳朔县公安局对外宣称,莫有文系因自发急症病亡。随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补偿90万元“作为死者亲属的死亡补偿费、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并要求死者家属不得爆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给公安造成不良影响。

家属在随后从医院拿到的死者病历中,发现大量疑点。证据显示,死者生前曾遭受殴打虐待。同时,有公安内部知情人员透露,莫确系在看守所内受过毒打。

日前,知情人士向北青报记者透露,莫有文在看守所监舍内被打长达半月,其过程都被监控摄像头记录,并且此事早在“外泄”前,当地检察部门就已经知晓。

截至记者发稿,官方调查结果仍未“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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