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隐患知多少?从青岛东黄事故看责任机制的缺失

作者:周凯、张志龙、孔祥鑫、林艳兴 来源:新华网
2013-11-27 09:10:25

小隐患不排除,大事故难避免

今年5月,江西抚州一女孩在人行道上掉入突然塌陷的渗坑,多处受伤。事后,包括排水、道路、电力等涉及部门纷纷认定自身没有责任,令其投诉无门。

同年5月,深圳地下排水箱涵坍塌事故,由于找不到项目施工方以及设计图纸,这一事故竟然被认定为非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工厂和街道给死者家属凑了一笔“救助金”了事。

2012年4月,一名女子在北京市北礼士路附近行走,突然落入一个热力管线泄漏形成的热水坑,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由于责任难以区分,只好让热力集团、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三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地下工程施工负责人告诉记者:“煤气公司管煤气管道铺设、自来水公司管自来水管铺设,电力部门管电缆铺设……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跑部’周旋,有时拿到的图纸不能反映地下管线的真实情况,只能凭经验施工,隐患颇多。”

江西省建设厅建设处副处长李日龙介绍,南昌市建城区由上世纪80年代的60多平方公里扩展至目前的280余平方公里,相应的对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下管道错综复杂,常见的有给排水、电力、通讯、热力、燃气等,其中危险系数最高的当属燃气、电力高压线、输油管道。”李日龙如是说。

专家指出,由于地下管网复杂,加上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导致事故发生后难以追究责任,甚至在抢修救援等方面,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潘家华指出,多头管理必然导致相关部门互相扯皮,相关部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一些隐患视而不见,直到酿成事故才匆忙应对。

统一规划管理,对称权力责任

我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规要追责。可在现实生活中,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等环节,有关部门权力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却困难重重。

“地下管网是维持城市功能正常的大通道,就像人体血液流通系统。”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谢映霞说,“有关部门对‘主动脉’信息并不清晰,遇到事故容易措手不及。”

山东大学城市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曹现强说:“要提前做足地下文章,消除定时炸弹,不能等到事故发生时再来排查,这不是政府应有的做法。”

“实际上,每个工程项目在审批建设等环节都有档案,而档案从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最后不知所终。建议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相关信息,整合政府资源,建立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做到资源共享。”郭劲松说。

重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廖成林指出,更为重要的是,供水、环保、通讯、消防等部门在行使审批权力的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周凯、张志龙、孔祥鑫、林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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