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回复肯定“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议案精神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7-04 09:25:44

□专家建议

旧法律无需废止应重点研究衔接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是否终止授权目前不可能有明确答案,这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还需要一定时间,并以时间换空间。同时,人大要着重考虑与现行政策衔接等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大势所趋,因为税收程序必须是正义的。

>>解决路径

可废止或间接收回授权

对于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方式方法,刘剑文认为可以通过两种路径来解决。

其一是仿照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部分法律的形式,选择恰当时机,废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不过刘剑文也分析,这种路径由于过于直接,很可能会在不同部门之间产生一定冲突。

其二是虽然不明确废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但可以通过将现行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逐步上升为法律的方式,间接地收回过去的授权。这种方法可能更容易实现,但这种“重新立法”也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检验和巩固。

>>过渡衔接

旧法律不废止但需修订

针对收回立法权所产生的问题,刘剑文提出应做足过渡期的预案。刘剑文认为,收回立法权绝不意味着一刀切式废止原有法律法规。相反,对于已经存在且正在生效的税收行政法规,应当认可其有效性和约束力,但允许逐步对其进行修改,逐层进行清理。例如目前我国对上海、重庆试点扩征了房产税,如果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应允许现政策继续执行,但对于后续房产税试点的扩征问题,可由人大主导决定扩大试点的地区和对扩征政策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律的衔接和过渡,防止出现政策的“空当期”。

另一方面对于的确属于“空当期”的税收法规领域,全国人大则要在收回立法权后积极行使权利。例如遗产税、赠与税、豪车税、奢侈品关税等是否开征或者调整,全国人大应主动在这些新问题的立法上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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